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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至附表編號2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罰 金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刑。併援引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 楊睿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㈣、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刑,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部分,雖已執行完畢,惟依上 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 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 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併援引「受刑人葉馨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 ㈢至就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 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 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
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提供如本案帳戶之相關金融資料,為本案供詐欺及洗錢 之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然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 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
。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珽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本案經檢察官洪鈺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吳進福 附民被告 盧郁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7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