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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詹皇輝
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併 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諭知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固有將系爭帳戶資料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行,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當時有說交出 帳戶後會拿10萬元給我,但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王冠智 被 告 周慧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李文瑞 被 告 周慧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梁巽雄 陳儷云 被 告 周慧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李佳貞 住○○市○○區○○里○○○路000號21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李佳貞 住○○市○○區○○里○○○路000號2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 三、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 ,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而本件被
所示之刑。 六、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條第1項至第4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丁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乙○○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與前述告訴人
所示。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師明知A女是未滿18歲之國小學童 ,竟基於使未滿18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於 111年底某日,以IG通話功能告知A女想看A女身體私密照片 ;A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編號1、3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金佳偉於民國110年11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陳麗娟,雙 方並於111年8月6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向被害人詐得4,8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所示之處罰。 七、扣案之電擊器1支,係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屬於查禁 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第46條第1項、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 ㈣第1行「111年6月21日凌晨2時51分」應更正為「112年6
欄漏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