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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62號 原 告 翁岳廷 被 告 劉志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6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15號 原 告 劉建全 被 告 劉昇榮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新 北○○○○○○○
。 本案經檢察官鄭存慈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
所示之刑 。另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之法定刑度範圍為「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後 ,最重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告訴人詐得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藍巧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稚宸、陳冠穎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雖請求為附條件緩刑宣告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僅 因不滿員警之盤查行為,即當場辱罵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 ,且辱罵時間不短、所用穢語不堪,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
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 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正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漢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被告持以毀損犯行所用之安 全帽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6839公克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其餘扣案之
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撲克牌40張 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 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賴數英賭資新臺幣( 下同)200元、蔡
所示之 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在共 同正犯之情形,亦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意即各人「 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