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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又被告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於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末查被告竊得洋蔥3袋,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並未扣案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竊得貓罐頭1個,本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並未扣 案,應依法宣告沒收、追徵之,惟被告業已賠償返還告訴人 上開貓罐頭之款項,誠如上述,被告已未保有犯罪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所竊得之七龍珠綠色布羅利公仔、假面騎士公仔各 1盒,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所竊得之E2 7轉E27延長瓷燈頭1個,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構成累犯之前科紀 錄,惟審酌其前案內容為與本案迥異之誣告案件,經參照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因認並無累 犯
。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 本案經檢察官邱蓓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佳勳於本審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