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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由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羅秀蓮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分別定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 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 認定之。刑法第3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 併執行之。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許良溢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葉芳 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陳芳郁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黃湘城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39號), 經原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然業經另案沒收確定等情,有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189
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 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再考量刑 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 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 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二、張雲任犯附表六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 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罪事實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 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二、張雲任犯附表六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 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罪事實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緹薰 選任辯護人 程弘模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491
第1項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至未扣案被告持之攻擊告訴人拐杖1支,雖為被告拿取傷害 告訴人所用之物,然非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
所示之刑,並就罰 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因提供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因而 獲得5,000元對價之情,經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在案( 本院卷第252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金訴卷第1 5頁),然被告僅與告訴人陳室魂、陳淑惠、陳清煌成立調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 之犯行而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 徵之問題。 六、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欄雖諭知命被告 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制教育3場次,然於理由中則載明被告 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亦有主文及理由不合之 矛盾。是請求請求撤銷原判決,量處適當之刑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宣告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