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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所示。末查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 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 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應屬適當。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 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 院所應踐行之程序;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 之聲明而為之者,應
所示。 ㈨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部分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且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 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 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
所示之刑,以示懲戒。另被告本案犯 行角色,仍屬詐欺集團之底層成員,經依本案犯行所犯想像 競合犯之重罪罪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規定諭知上開 徒刑,已明顯重於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罪名,即洗錢防制法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至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該條立法說明所載「任何人將上開 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 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黃國隆 被 告 陳金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770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賴品升 被 告 陳金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770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所示之罰鍰。又扣案之西瓜刀係被移送人所有 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承在卷,宣告沒入並不違背比例原則 ,故依同法第22條第3項併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提起上訴,檢察官 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 本案經檢察官林樹蘭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道明提起上訴,檢察官 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萬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第2 項所示之刑。 ㈥被告所犯罪刑固可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惟參酌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 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並避免 違反一
第2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部分所處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附表三編號1至2部分所處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嚴榮松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判範圍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