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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並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與其罪 責相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所示。 四、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上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3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菁
所示之刑。 五、至受刑人雖主張「其所犯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且犯 罪期間密接,侵害法益之同質性甚高,是臺灣高等法院以11 2年度聲字第1511號裁定附表編號1、2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月,難謂妥適,建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林家碩 謝佩容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林家碩 謝佩容
所示之罰鍰。又扣案開山刀1把,為被移送人 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入。 四、又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前項捨 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 議或抗告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楊舒雯提起上訴,檢察 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第二項所示之刑(併罰金),併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改造手槍1支,因張家銘、黃昱翔罪 刑部分已確定,業經檢察官執行沒收在案,有臺灣高等檢察 署110年4月14日檢總卯
及理由, 而其理由的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的證據資料,也不以具有證據 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也可以作為彈 劾證據使用。是以,無罪的判決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秋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 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 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並參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告
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1.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 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