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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上再字第13號 再 審原 告 鄭民崇 再 審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
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抗再字第3號 聲 請 人 鄭民崇 相 對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
第2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1年度聲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朱世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1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鑫穎億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章發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909號 上 訴 人 何永貴(即何永貴等之被選定當事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間建築爭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高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張潤民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第2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許麗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2826號 原 告 胡世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