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蕭振承 被 告 王裕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377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陳柏仁 被 告 唐承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仕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簡永隆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潘逸清於民國112年1月6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所示之刑,並 均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扣案之賭具撲克牌65張屬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 被告黃建忠所有之新臺幣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斯斯維他命沖泡飲100包、iPhone手機1支,均為被告 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 查中供承不諱(見偵卷
所示之刑,並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件犯罪而取得新臺幣66,999元,雖未據扣案,然屬 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被害人楊書明,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 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上開賭博犯行獲利新臺幣1,061元,為其犯罪所得, 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規 定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麻將144顆、牌尺4支及搬風骰子1顆,均為被告2人所 有並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扣案之抽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之麻將2副(含骰子3顆、門風1個及牌尺4支)、小米智 慧型藍色手機1支,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 扣案之抽頭
所示之刑,並分別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規定諭 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沒收: ㈠扣案之天九牌1副、骰子10顆、限注牌2片、封牌盒1盒、帳冊
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是刑法第150條規定以「 聚集三人以上」為構成要件,自應為相同解釋,故於主文不 另載「共同」字樣,併此說明。 ㈢罪數: 被告陳彥瑄係以一行為觸犯傷害罪及在公眾得出入之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得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