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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
。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 必要,併此敘明(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79年度 台上第42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酌量減輕 ⒈而被告3人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罪,其
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宣告 ⒈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足見其對於本件犯行相應之責 任已有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28號 原 告 李秋蘭 被 告 韓瓊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沂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75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請 求緩刑,惟考量被告迄今仍未能與黃○○和解,當不宜緩刑, 附此敘明。 三、沒收(追徵)部分: 被告在偵查中陳稱:所竊錄告訴人身體隱私部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79 89號),本院判決如下: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所定緩刑宣告要件。本院考量被告本件犯行 固有不當,惟其終知坦承犯行,復與部分商標權人達成和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所示,併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然該條僅在 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裁判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 至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 檢察官之職權,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