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所 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第1項所示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因投資虛擬貨幣而將系爭帳戶交由他人辦 理虛擬貨幣帳戶,被告亦係遭人詐騙,且目前在監無法賠償 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第1項所示。 ㈢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㈣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78條 、第91條第3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
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該部分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
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077號 原 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住○○市○○區○○○道0段0000號00 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啟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7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 告 陳芃碩 上列當事人間給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90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同上 被 告 翁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915號 原 告 楊榮華 被 告 姜羅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駕駛執照經吊銷仍駕駛車輛肇事,並於上開時 、地與訴外人簡慧漪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簡慧漪受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01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劉嘉培 上列當事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064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楊琇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