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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黃秀蘭 被 告 楊清雲 申基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支冠智 上列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UBANG MELCHOR ROLDAN(梅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所 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被告之責任與整體刑法 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 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另案在監而未經 合法送達,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今彩539開獎單10張、網路簽賭 球版下注單1張、紅包袋4個、現金新臺幣(下同)17,190元, 係被告所有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含電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腳踏車1輛,業經發還被害人,如前所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財物,已實際返還告訴人,已如前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之「BCB-3188」號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本 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未扣案螺絲起子1支,為其犯罪所用之工具,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於無法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4
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被 告本件竊得之現金1萬5千元,既經警尋回發還被害人,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本件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 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