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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瞿○生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2259號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第4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昱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3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㈣至被告持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玻璃球吸食器,未據扣案,且 復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衡諸上開器具材料取得及組裝均容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固將上開台新帳戶資料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 惟被告否認取得報酬,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 ,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 收、追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所示之 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規定分別諭知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毛重0.406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