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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 告本件2次施用毒品犯行之犯罪類型同質性、行為態樣、手 段、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沒收: ㈠扣案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 告本件2次施用毒品犯行之犯罪類型同質性、行為態樣、手 段、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沒收: ㈠扣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伯青、賴怡伶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秦頤強 被 告 蘇哲民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詹博翔 被 告 黃沛蓉 張育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74號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55號 原 告 李苑華 被 告 蘇哲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薛富才 被 告 陳宏達 (現另案在法務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龍富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林志龍所有供其與 被告曾裕勝聯繫本案竊盜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林志龍供承明 確(見本院卷第128至12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犯罪所得之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