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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世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本案被告高世謙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 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第1項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物未據扣案,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第1項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 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本件4次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1萬5000元,均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依同
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464號),被告於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莊琇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新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672號),本院臺東簡易庭認不宜
所示之期間,並命其應履行 如主文所示之負擔,暨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 者外,不得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所示之刑, 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 1、查扣案行動電話(OPPO Reno5 Z、OPPO Reno10 Pro)2支 均為被告所有乙情
所示之期間,併命其應履行 如主文所示之負擔,暨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 者外,不得上訴
所示 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 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本文、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
所 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 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