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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洪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子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陳明發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追 加 原告 陳順發 陳冠宇 被 告 祭祀公業陳瑞好 法定代理人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鄭火烈 債 務 人 陳鴻維 陳貴美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姿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及本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簡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梁彰能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洪振哲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梁彰能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抗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所示內 容及有效期間之保護令為適當。 五、聲請人雖聲請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相對人 不得與被害人接觸、通話、通信及同條項第4款遠離令等內 容之保護令,惟考量兩造之親屬關係尚屬密切,難以完全避
所示內容之暫 時保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遠 離其住居所及工作場所部分,因聲請人近期欲搬家,尚未有 固定住居所,且兩造為同事,工作場所均在同一處,故遠離 令部分現暫不核發,留待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趙立詮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趙立詮准予復權。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蕭麗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錦錫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段00巷00弄○0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張春輝 被 告 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應於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鄭昭文 被 告 鄭伯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蔡桂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瑞陽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戴瑞香 被 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張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來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鄭元作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梁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城等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