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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峻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事項,以資憑辦,且逾期未補正自訴狀者,則依法為不 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所示事項,以資憑辦,且逾期未補正自訴狀者,則依法為不 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所示之刑。另按犯最重本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所犯之罪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 其受6月以
所示之刑。另按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始得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查被告本案所犯之罪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其受6 月以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查證人王克威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生病,女友陳美如沒有 工作,急需用錢,所以才把聯邦帳戶交給陳品逸,並拿到幾 千元等語;被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1 具為被告所有,用以聯繫「蘇健利」,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業
所示之刑。 2、又想像競合之輕罪即洗錢罪部分,其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 罰金刑,惟審酌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監控兼收水者, 未終局取得或保有詐欺所得款項,亦未認定其他因犯罪而保 有之利益,衡以被告之資力、經
。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粘郁翎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江濱、張維貞 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27號 原 告 李皓文 被 告 陳美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28號 原 告 劉瑞兒 被 告 陳美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