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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11月13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
所示之刑,且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另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得認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項 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案毒品,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 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包裝前開毒品
所示之刑,且諭知得易科罰 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所示之刑,兼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持以破壞本案車輛後車廂玻璃所使用之拔釘器,雖屬供 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業已丟棄不存,此據被告供陳在卷( 見偵字卷第9頁),堪認該拔釘器已經滅失,且衡情
所示 之刑,且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末查,因失物(即 仙人掌盆栽1盆)業經告訴人取回,故不予宣告沒收被告本 案之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
所示之刑 ,且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 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連育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連育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