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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史雅麗 被 告 陳致廷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21號 附民 原 告 林彥盛 送達代收人 黃照怡 附民 被 告 鍾坤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59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而獲有金錢或 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交付本案帳戶而獲有金錢或 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
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 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 ,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
。 本案經檢察官王惟星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庭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所示之刑 ,併定其應執行刑。至被告蔡佳婕雖請求緩刑,然其於5年 內因另案經法院宣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尚 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要件,自不得宣告緩刑。 四、沒收:查被告李承霖供稱:我獲得的報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49號 附民原告 吳振擇 附民被告 康秉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83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51號 附民原告 張永靖 附民被告 康秉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83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34號 原 告 藍偉祥 被 告 張棨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42號 原 告 許梅林 被 告 張棨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定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 執聲字第3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心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之上開外套已 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見偵卷第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