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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未扣案灰色側背包1個、長夾1個、新臺幣2,000元及H TC牌手機1支等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被告竊取之展示架1個,已歸還被害人,有被害 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屬於已將犯罪所得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故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所示之 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且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全部告訴人、被害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簡錦連 被 告 蔡宜蓁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6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楊蕎蔓 被 告 蔡宜蓁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6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所示。 四、另上開所定應執行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解釋意旨,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之諭知。至受刑人所犯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 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之必要,併此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 起上訴(須附繕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之1,000元4張、100元3張,合計4,300元,為本案紅包6, 000元中之一部金額,此4,300元已實際合法發還林怡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