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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
所示 之應執行刑。至本件僅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宣告併科罰 金刑,是該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 部分併執行之,本件自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 欄,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
所示之應 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
所示之應執 行刑。至前開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僅為檢 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 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陳姸伶 被 告 陳紫云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所示 之刑,並就所科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 失慮致觸犯本案之罪,其犯後坦認犯行,並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