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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又被告所犯上開2次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惟被 告尚有毒品案件偵辦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佐,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以其所有之手機竊錄告訴人非公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汪俞廷 被 告 潘柏翔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
。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
。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審酌被告雖因一時 失慮而罹刑章,然案發後坦承犯行,且業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本案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 得犯罪所得,難認其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 沒收。又本案被告所申設之門號預付卡,雖為本案犯罪所用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獲有報酬500元之犯罪所得,業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 第41頁),既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98號 原 告 楊婕妤 被 告 潘郁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85號(由112年度易字第2819號 改分)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吳素慧 被 告 蔡靜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91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又數罪併罰於 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專屬檢察官之職 權,若經檢察官否准者,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 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受刑人聲明異議。於此,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
諭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附此說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元亨、劉世豪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 ,應就各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