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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應執行併科罰金2萬3000元部分 ,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但仍 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相關沒收之裁判法 院而言。被告因不服下級審之科刑判決,向上級審法院提起 上訴,而經上級審法院駁回確定者,因對下級審判決之主刑 未予更易,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簡汝珊提起公訴,檢察官洪英丰移送併辦,檢察官 石光哲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均無庸為累犯 之諭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 定意旨參照),因此,本院參照上開大法庭裁定見解,雖依 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未在主文中為累犯之諭知,併此敘 明。 ㈢本院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 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七、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 條、第369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陳明鴻 被 告 林如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內實際宣示其主刑、 從刑之裁判之法院;則上開所謂之執行指揮,自係指判決主 刑、從刑之執行指揮而言。此與被告對於檢察官關於扣押或 扣押物發還所為處分,得依同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聲請其 所屬法院撤銷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茆怡文
所示之刑。至被告犯罪行為之終了時點已在96年4月2 4日之後(大陸地區女子鄭莉最後於96年10月19日非法進入 臺灣地區既遂),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自無從依該條例予以減刑
所示之刑。 沒收: 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 5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係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法院就此 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 問屬於犯人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 分,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 辣椒水1瓶及未扣案甩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