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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2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陳亮弘 上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3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魏有毅 上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陳煜瀅 被 告 翁佳笙 上列當
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
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無必要;又本院另依職權宣告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67號 原 告 蔡哲夫 原 告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兼前列1人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被 告 中港戰國策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61號 上 訴 人 丁女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12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歐泓均 陳宏威
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30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馬鐙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仲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
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634號 原 告 呂萬鑫 被 告 陳祥麟 訴訟代理人 郭育奇 被 告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