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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403號 原 告 李宗濃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曉梵律師 被 告 林福田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第1項所示 。 二、被告則以: 系爭本票為訴外人蔡正國、范氏美所交付,因原告經濟窘迫 ,蔡正國、范氏美遂於110年10月15日商請被告貸與原告金 錢以為資金週轉,詎原告拒不清償所欠債務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607號 原 告 張美雪 被 告 鑫喬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福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610號 原 告 洪巧筑 被 告 洪鎭鐘 洪明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97號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611號 原 告 彭任凰 被 告 洪明量 洪鎭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96號
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
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警詢筆錄、LINE對話紀 錄、轉帳明細、匯款申請書為證(本院卷第15-27、59-75頁 ),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經本院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
第1項所示。 二、原告前開主張,有車險保單查詢、系爭A車行照、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系爭A車受損照片、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及電 子發票證明聯、代位求償同意書
第1項所示。 二、原告前開主張,有汽車保險理算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 系爭A車行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長慶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估價單及收銀機統一發票、系爭A車受損照片為 證(本院卷第15-37頁),
第1項所示。 二、原告前開主張,有車險保單查詢、系爭A車行照、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系爭A車受損照片、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及電 子發票證明聯、代位求償同意書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1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借據 (勞工紓困貸款專用)、貸款申請書暨聲明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催告信函等件在卷可參,被告固於法定期限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僅泛稱其所有帳戶遭凍結,正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第1項所示。 二、原告前開主張,有汽車保險計算書、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系爭A車 行照、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系爭A車 受損照片為證(本院卷第15-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50號 原 告 盧盈吉 被 告 吳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90號 原 告 詹錕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錦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具體原因事實 ,並檢附證物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