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不予記載)。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 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卻仍於酒後駕車上路,更因不勝酒力在 道路上昏睡,不僅漠視自身安危
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榮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4款所規範 之大陸地區人民,而依同條第2款規定,所謂大陸地區,乃 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故大陸地區人民尚無適用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 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自112年9月中旬某日起迄同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經營
所示之刑,及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又被告所犯之罪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之罪,是 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 釋,亦不得易科罰金。 ㈣被
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易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德友 選任辯護人 林之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呂偉誠
。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