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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展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展愛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開文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黃冠傑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藍鼎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杏鑫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亞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設備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范光懿 范光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光勳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余信嘉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許家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
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 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2號 原 告 韋萱 訴訟代理人 柯一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宙織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 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謝文展 謝林棟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0號 原 告 邱郁雯 邱郁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劉妤楹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複 代理人 曾衡禹律師 石邁律師 被 告 林正宗 訴訟代理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蕙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幸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