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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 行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詐得之新臺幣16萬元,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業 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如就被告本案犯 罪所得再予
。 本案經檢察官許致維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怡、蔡雅竹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凌于琇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
所示之應執行 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 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 ,就所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得再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併此敘明。是依刑法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曾成茂 被 告 林秋竹 游任興 上列原告因被告2人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末查,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執行紀錄等 情,業如前述。可見被告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規定「未曾因故意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遍查全卷均未見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之事證,自難認定其已 獲取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是本案既無現實存在且屬於被告 之犯罪所得,即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69號 原 告 謝欣妤 被 告 張若宜 上列被告張若宜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0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迦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
所示之刑,並就有 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 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