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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所示之刑,並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儆懲。又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雖經本院諭知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刑度,然該罪名因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罪」,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
。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均堅稱就本案犯行並未取得報酬等語,卷 內亦無積極事證可認被告已取得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 所得,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彈5個(驗餘淨 重共計0.0285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扣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至扣案物均非被告所有,且為證明他案犯罪之證據 ,自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所竊得之職人烘焙菠蘿麵包 1個,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惟本院審酌被告所竊之物品價值 不高,犯罪所得價值低微,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 定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金恒貞 被 告 邱志偉 上列被告因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所示。 五、至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於原判決時雖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但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已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 編號6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
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惟 因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 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 載。 ㈣附表編號1、2所示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