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本院綜合前情,認被告一時失慮 觸犯刑章,經此司法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莊明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13 年1月14日以新北警重刑字第11336835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復查被告前雖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 年度易字第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88年1 月24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迄今超過5年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世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21 2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侵占告訴人所有之4萬5,000元,既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 ,復未實際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被告前因過失傷害罪,經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66號判處 拘役40日,上訴後,經本院於112年6月9日以112年度交簡上 字第32號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2年確定
。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芷翎提起上訴,檢察官 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固稱其為本案犯行當天有領取報酬1,500元等語(本院金 訴卷第255頁),惟被告亦稱該報酬係其領取包裹之報酬, 非提款之報酬(北檢偵17339卷第12頁、本院金訴卷第114頁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林芊妤、謝孟勲(已結)於民國111年11月間,加入年籍不 詳「阿凱」、「馬克」、「鯊魚」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林 芊妤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21號 原 告 韓文浩 被 告 謝孟勲 林芊妤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訴字第7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