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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各驗前淨重0.870克、0.142克;各 驗餘淨重0.867克、0.139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防風打火機1支及龍響牌鞭炮5捆,均係章容嘉所有且 為事實欄一之犯行所用,業據其於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 397卷第115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防風打火機1支及龍響牌鞭炮5捆,均係章容嘉所有且 為事實欄一之犯行所用,業據其於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 397卷第115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奕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 5號、第6382號、第79
所示之刑。 三、被告本案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共獲取4萬元之報酬,此據 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偵卷第10頁),為被告本案犯罪所 得,且經被告繳回而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所竊取之E-books及PHILIPS入耳式耳機各1個,MAGMOON 入耳式耳機1個,高露潔牙膏1條及髮圈1個,牙線1盒及潔淨 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09公克,併同難以完全 析離之包裝袋1只),並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未曾施用該包 甲基安非他命,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所竊取之鐵捲門1組,係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 ,且迄未賠償告訴人,又查無過苛條款之適用,依「原物沒 收」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本案被告雖承認犯行,然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就此獲 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 宣告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