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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443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家華 被 告 莊俊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 原 告 亞果元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英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 告 廣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 原 告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吳嘉琪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文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
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原告於A、B契約屆期之際時未辦理業務交接完全 ,依兩造間之交接報告所載,原告尚有未交付最新廠商聯繫 清冊、未交付鑰匙清冊、監視器密碼遺失、未處理中保無限 家QR Code碼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133號 原 告 侯永威 被 告 蔡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甘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86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被 告 陳皓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8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徐翊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
第3項 所示。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情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宣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79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王若盈 被 告 李基榮 李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