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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屆古稀之年,明知酒 精成分對人的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於飲酒後呼氣 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6毫克,猶貿然騎車上路,枉顧自身 及公眾往來之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跟王婷儀收本案門號可以 獲得新臺幣(下同)50至150元不等之金額等語(本院原易字 卷第68頁),因案卷內尚乏被告有獲得超過現金50元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 告前
所示。惟如覓保無著,則仍 有羈押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113年2月12日起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㈢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 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依調解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短於思慮,致 罹刑典,所為固屬不當,惟其於犯後已知坦認犯行,復已履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