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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院,惟基於 受刑人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數 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與檢 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 於相同法理,應類推適用
之法院,惟基於 受刑人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數 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與檢 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 於相同法理,應類推適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 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
。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7號 附民原告 徐瑋嶺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附民被告 周昕榆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7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 告
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本案經檢察官翁逸玲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葉葦甯 葉博偉 林足蔭 被 告 買柏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分期支付告訴人損害賠償2 萬元,如再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318元,有過苛之虞,爰 不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
所示之 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2次犯罪類 型及手段相同、犯罪時間甚近、侵害財產法益等情狀,同時 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責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提起公訴;檢察官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末刑事沒收本以原物沒收為原則,又不法利得沒收之正當性 在於使不法獲利歸零、修復合法財產秩序,即使無法針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