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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7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等)事 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離婚 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 法駁回其等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 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趙伯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趙伯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李永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清算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3年 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消 費者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第一項所示113年1月23 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陳鄭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巷00弄0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號 再審原告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再審被告 蘇德勝 黃淑玲 蘇美 上列當事人間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黃進財 指定送達:新北市樹林區鎮前郵局第79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東海、黃銘祥間請求分割債權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玉堂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