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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 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刑 逾6月,仍得易科罰金,本院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之規定,併予就其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為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所明定。又犯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㈤末查,被告於本件犯行所交付之郵局0665號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該物品價值甚微 且可申請補發,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 慮致犯本案,現已坦承犯行,而告訴代理人張英峯、告訴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前因刑案經處刑,仍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諒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緩刑要件未盡 相符,故不予緩刑之宣告。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並有 賠償告訴人之誠意,經本院排定調解後,雖未能就賠償金額 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得不記載「累犯」,附此敘明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羅耀信不思循正當途 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本案告訴人即被害人簡水田所管領 財物既遂,實不足取;被告盧瑞昌與蘇翰軍可預見渠等
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九至十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如
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蘭雅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君如到
。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九、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得不記載「累 犯」,附此陳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送觀察、勒戒,並獲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仍不能戒除毒癮, 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
。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葉柏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曉玲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