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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88號 原 告 許佳菁 住○○市○里區○○路000巷0弄0號 被 告 陳奕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99號 上 訴 人 許西彬 送達代收人 簡嘉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憲等2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借據、放款帳卡明 細單、三信商銀放款牌告利率報表(本院卷第17至25頁)等
欄與理由欄關於「同段449建號建物(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 更正為「同段44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 樓,權利範圍全部)」。 理 由 一、按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變更借款契 約書、臺灣土地銀行區域中心四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單、分行 催收紀錄卡、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
第2項所示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所示【計算式:8,810+13, 215=22,025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計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朱庭勳即朱廷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