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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
第1項所示。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違法調動其上班地點,致原告通勤路程增加近 半小時,且未給予適當之協助,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 ,侵害原告之權益,而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213號 被 告 康宏軒 上列被告與原告羅慧成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374號 債 權 人 生活尋家租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豪 債 務 人 王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
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 之五十,由被告簡傳昇負擔百分之三十五,被告李淑音負擔 百分之十五」;嗣聲請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 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等情,業經本 院調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 數額係為12,088元。至聲請人預納逾12,088元部分金額係屬 溢繳,不應由相對人負擔,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並無理由, 爰予駁回。 ㈢綜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第1項所示。 (四)聲請人雖以前詞主張訪視報告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性別為女 性,及未成年子女逐漸長大後應有自己房間或與異性區隔 ,然目前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同睡一寢室,之後一定會產 生性別意識之混淆,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
所示之金額,聲請人如逾 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 上 訴 人 徐吉光 徐吉亮 被 上 訴人 徐吉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吉虹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