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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蘇嘉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2項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號 抗 告 人 黃惠敏 林立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日易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3年1月30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孫榮 代 理 人 蔣大中律師 陳毓芬律師 謝亞彤律師 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寧靜 訴訟代理人 李峙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2,8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冠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商漢諾威再保險股份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陳文安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直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絨有限公司、林緻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丁原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重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