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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被告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 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進國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又扣案安非他命1小包重0.55公克,據被告供承加 以施用,經採驗被告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其乃第二級毒品無誤,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 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正 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正 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