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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蔡俞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杰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蔡俞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杰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靜芳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9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4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及理由 要領。 二、彰化縣員林市調解委員會111年刑調字第1212號調解書(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核字第3243號事件核定,下稱系爭調解) 並不排除原告對被告特別補償金之請求,為被告所不爭執。 三、本件之爭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8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 戶存摺封面、轉帳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 ),並有第一
第3項諭知如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餘被告於給 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簡字第377號 原 告 劉榮進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虹羽律師 被 告 劉克勤 訴訟代理人 劉彥成
第1項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又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上開11萬7422 元自98年9月28日起至99年3月27日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認諾等語。㈠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
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㈠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利率歷史 資料表、借據(央行C方案適用)、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認諾等語。㈠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認諾等語。㈠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往來明細查詢單、經濟部函、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