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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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展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張秀玉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廖芸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承儒、黃子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8萬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7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劉政汶
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73號 原 告 劉俐彤 訴訟代理人 韓建青 被 告 施淳翎 訴訟代
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7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被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核予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 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
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簡字第77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第2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
第1項所示。另兩造均於本院調查中陳 明不論日後由何人擔任主要照顧者,關於2名子女與未任主 要照顧者一方之會面交往方案雙方可私下溝通協調,暫不須 法院酌定等語(見本院卷第170頁),故本院尊重兩造意願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林建鼎
。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 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 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 應依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