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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偵詢時供稱其並未因提供上開郵局帳戶金融卡及密碼 而取得任何報酬等語(見偵卷第178至179頁),且本案卷內 亦乏相關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交付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供該詐欺集團為詐欺、洗錢所用 ,惟未據扣案,且該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已無法再供犯 罪使用,予以沒收欠缺刑法上重
所示之刑,並就所科罰金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本案因被告於偵查中堅稱其未獲取任何報酬等語(見偵卷第6 6頁),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 實際獲得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火生 張元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莉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59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 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喬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4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 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 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犯後復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堪認良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所示之刑 。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疏忽,致罹刑典, 本院考量被告犯後所表現悔改認錯之態度,顯見被告尚知自 省。並審酌被告業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⒌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查,其因一時疏失不慎肇致本案,惟犯後坦承犯行 ,並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解,賠償完畢,及被害人母親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