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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54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被 告 紀建緯 原住○○市○○區○○街00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55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被 告 王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56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鄭雅篷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58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 被 告 葉家俊 訴訟代理人 汪秀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85號 原 告 陳威誠 被 告 何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86號 原 告 林彥男 被 告 潘宏杰 游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99號 原 告 廖文丞 被 告 卓明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3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95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龔筱祺 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以:我願意塗銷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權憑證、附表所示不動產謄本、 系爭信託登記資料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
第1、2項所示 。 二、被告則以:同意將系爭車輛辦理車籍過戶登記至我名下,也 同意負擔系爭車輛交通違規罰鍰22,000元及停車費20元等語 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原告之子林宇智前於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暨借 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