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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原 告 劉永彬 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 被 告 余慧君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蔡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林庭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峙屏間因112年度醫字第30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鄭佩綺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0號 原 告 原孝綱 黃奕智 被 告 台灣立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山尚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鄭崑保之遺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岐 邱淑娟 上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悟覺妙天、王靜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上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智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修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