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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羅睿綸 相 對 人 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陳達義 相 對 人 黃秋來 李甫峰 黃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剩餘財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蔡佩真 相 對 人 呂宏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文祥 代 理 人 李雅玲 相 對 人 馳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珊 上列當事人及第三人國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呂建中 代 理 人 陳振東律師 相 對 人 沈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譯本;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 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辦理 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3項亦有明文。 準此,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景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杜慧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
第一、二項所示。 四、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撤銷,其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另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 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寰準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樺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偉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