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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 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 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張藝齡 視同上訴人 張春淡 被上訴人 張承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第 一項所示。至於聲請人所提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 方式,因本件係屬非訟性質,僅係供法院參考,本院自不受 拘束,附此敘明。 肆、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 中 華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賴志澧 住○○市○里區○○○街000號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 (法扶律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陳榮浩 住○○市○區○○00街00號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崧嵐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76號 原 告 A 被 告 林 竹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7號 上 訴 人 何麗瑛 傅棋郁 被 上訴人 楊秀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37號 上 訴 人 趙芹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上訴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張麗美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羅文陽律師 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葛金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信明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53號 原 告 吳昆凡 被 告 瑞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駿騰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48號 原 告 李世明 李世聰 李世德 李月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但礙於工作關係,收入減少, 無法按時交款,請求原告將被告之債務整合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放款相關貸 放及保證資料查詢
第二項所示(見本 院卷第152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法無違 ,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原告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1356號債權憑證及本院111年 度司票字第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