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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內容之保 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
第2、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李O容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楊O美之 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楊O貞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 法院,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第2、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王O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邱玉雰 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王O瑩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於
第2、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應會 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 成並陳報法
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30號 原 告 潘明治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藍振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謝建宏 謝建思 謝黎淑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黎育彤 被 告 彭貴美
第六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經本院 審酌後,均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自勿庸一一審酌論列, 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
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予逐一 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陳玲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7號 債 權 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債 務 人 陳諺禾即陳逢谷 許昆旺 一、債務人應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7號 債 權 人 許玉萍 債 務 人 張建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粘承恩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粘承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債 權 人 林士貴 債 務 人 黃騰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6,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林煜翔 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陳清駿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林煜翔 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林芳伃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