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附表編號3之本票未載到期日,應以提示為到期日( 票據法第120第2項規定參照)。本件聲請,核與票
所示,並依修正 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懿品鄉食品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 財產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ENTEGRIS, INC.(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seph Colella 相 對 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8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映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金、陳春花、林宜瑄、林秀霞、林文 鴻因本院民國112年度基簡字第8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 五、末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 ,得分別情形依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 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媚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乙○○ 丁○○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秋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宗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永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