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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以資懲儆。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念其因短於思慮 ,致罹本罪,且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尚具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犯後已坦承犯行,良有悔意,並與告訴人成立
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綜合審酌被告所犯之各罪罪質 與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相似,犯罪時間與空間仍具有相 當程度之關聯性,並依其行為責任應受非難之程度而為整體 評價後,定
。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因本案詐得之新臺幣3萬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並未 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
贅為「共同」文 字之記載。再者,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乃相對加重條件, 法院對於行為人所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項之行為,是 否加重其刑,有自由裁量之權限,而應依個案具體情狀,考 量當時客觀環境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1,6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 被害人,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
。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宇承到庭執行 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周紹武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 附民原告 蔡博崇 附民被告 楊欣庭 上列被告楊欣庭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附民原告 徐文基 附民被告 陳韋樵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簡字第425號洗錢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所示,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本院已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6之7之 規定備具聲請書繕本送達於受刑人,以保障受刑人之意見陳 述權,惟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附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
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 規定,不得逾120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4至 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聲字第1685號裁定、11 2年度簡字第2453號判決各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70日
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罪,經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因其所犯其餘附 表所示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顯無多數罰金之宣告刑,自